一、 工伤的认定范围有哪些?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1、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2、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3、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4、 患职业病的;
5、 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6、 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
故伤害的;
7、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二、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?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工伤:
1、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(需提交
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)
2、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(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
关部门的证明)
3、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
复发的。(需提交《革命伤残军人证》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)
职工有前款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情形的,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;
职工有前款第(三)项情形的,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
保险待遇。
三、不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?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:
1、故意犯罪的;
2、醉酒或者吸毒的;
3、自残或者自杀的。
四、 申报工伤时间是如何规定的?
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规定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,所在单位应当
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,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
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