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(门诊)的支付比例一览表:

注:一个自然年度内,门诊社保最高支付限额为 2 万元人民币。本市社区医疗机构是指定点的社区医
院,本市社区以外的医疗机构是指其它的指定医院。
二、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(也称医保卡)?
答: 1、首次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,由单位办理社会保障卡。
2、原单位未给予办理的,员工提交资料由现在公司申请办理。
3、社会保障卡丢失的,由个人办理补卡手续。

三、社保卡首次怎样使用?
1、挂号时一经刷卡就意味着激活;
2、一旦激活,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,须出示社保卡;
3、未出示社保卡的,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,医保基金不能支付;
4、如遇有急诊未持社保卡,社保卡补换期间等特殊情况就医的除外。
四、 社会保障卡(也称医保卡)丢失如何补办?
( 1)可先进行预挂失,后补办的方法,预挂失有二种方式:
A: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“96102”( 24 小时服务)进行电话预挂失;
B:可以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上进行自助预挂失。
( 2)也可就近社保机构进行正式挂失与补办
持卡人确认遗失的社会保障卡无法找回后,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、 20 元现
金到就近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,同时办理补卡手续, 15 个工作日后申请
补办人持身份证和《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》到申办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
取新的社会保障卡。
注:离公司最近的社保所位于亦庄荣昌东街地铁站东侧,隆盛大厦 A 座二楼。
五、持卡看病的流程?

六、非急诊情况下可以在哪些医院就诊?
按照社保机构的规定,您必须在以下医院就医,方可获得报销。急诊治疗除外。
1、您的《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》或《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》上指定的 4 家医
院;
2、社保范围内的中医医院、专科医院;
3、社保 19 家 A 类医院:同仁医院 、宣武医院、友谊医院 、北大第一医院、协和医院、
人民医院、北大第三医院 、积水潭医院、广安门医院、 朝阳医院、中日友好医院、 首
钢医院、北京中医医院 、天坛医院、世纪坛医院、 健宫医院、房山区良乡医院、 石景
山医院、大兴区人民医院 。 (根据每年社保相关通知进行调整)
七、如何更改自己的定点医院?
答: 1、详见政策栏目《个人自主打印社保缴费证明、查询个人社保信息流程》,按流程
进行操作,登录网站后可查看个人定点医疗机构信息。
2、填写《社保变更表》,填写内容:姓名、身份证号、变更前医院名称及对应的变更后
医院正确名称(含医院代码)。
3、将填写好的《社保变更表》发至社保经办人企业邮箱,三到五个工作日可变更完毕。
业务办理时间:每月 5-25 日。
八、在外地出差或在京期间未随身携带社会保障卡,患急症时应该如何就诊?
答:急诊治疗,不受指定医院的限制。但治疗医院应为社保指定医院并在治疗费用发票、
处方单上加盖急诊章,开具急诊诊断证明。外地就诊的需加开医院等级证明。急诊费用
不能实时结算,只能到医保手工报销。
九、在北京期间去医院就诊需要携带什么?
答: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、社会保障卡(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员工,持《新发与补换社
会保障卡领卡证明》) 、现金。

十、哪些医疗费用社保不予报销?
1.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,但急诊除外;
2.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;
3.因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
4.因本人吸毒,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;
5.因自杀、自残、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;
6.在国外或者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;
7.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部分的。
8.未使用社保卡的医疗费用(急诊,社保卡补换及未开通期间除外)。
十一、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注意事项有哪些?
答:定点零售药店应具有“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”的铜牌,如图所示:
1、至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,或社保不受限制的 19 家医院、定点中医医院、专科医
疗机构就医;
2、在处方上加盖“药品外购章”(盖章手续一般在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);
3、携带处方至定点零售药店购药;
4、报销所需资料:处方(盖有“外购章”)、缴费发票。
注:外购药费用需进行手工报销。

十二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(住院)支付比例一览表:

注:一个自然年度内,住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为 1300 元,第二次及以后为 650 元,住院
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10 万元。大额医疗报销比例为 85%,封顶线 20 万元。
十三、社保住院报销注意事项有哪些?
1.参保人员住院时,需持社会保障卡办理相关住院手续(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员工,持
《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》) 。
2.结算程序: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,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
资金应支付的医疗费用,由医院向社保中心申报审核、结算,无须与参保人员结算。个
人只需与医院结算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。
3.结算期: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超过 90 天的,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,超过 90 天,发
生的医疗费用每 90 天为一个结算期,视为一次住院。每个结算期都需要扣除一个免赔额
(年度首次为 1300 元,二次及以上为 650 元/次)。
十四、 医保存折是什么样的,如何使用?
答:( 1)医保存折由北京银行制作发放,上有“医保”字样,
每月社保会将医保个人账户存款划入存折,一般为首次参保
三个月后发放。
( 2)存折为医保专用,个人不能用此折办理日常存钱储蓄业务,
但可将个人账户存款取出。
( 3)存折密码为“000000”,初次使用需到北京银行柜面,
携带身份证原件更改密码;
( 4)存折丢失,可凭个人有效证件到北京银行开户行办理挂失和补折手续 。

十五、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?
分以下三种情况:
(一)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发生的费用(自费药品、自费检查费用除外),进行补充医疗报销。
(二)社会保障卡还未发放,可持《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》就诊,发生的医
疗费用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报销:
1、本自然年度累计医疗费用未超 1800 元, 12 月底统一进行补充医疗报销;
2、本自然年度累计医疗费用已超 1800 元,与社保经办人联系,先进行社保
的报销,社保结算后,未报部分(自费药品、自费检查项目除外)进行补充医疗报销;
(三)本年度用《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》发生了医疗费用,发放社会保障卡
后也发生了医疗费用,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报销:
1、使用《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》 +社会保障卡=合计费用在本自然
年度累计医疗费用未超 1800 元, 12 月底统一进行补充医疗报销;
2、使用《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》 +社会保障卡=合计费用在本自然
年度累计医疗费用已超 1800 元,与社保经办人联系,先进行社保的报销,社保结算后,
未报部分(自费药品、自费检查项目除外)进行补充医疗报销;
十六、门(急)诊报销注意事项:
1.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到自己的定点医院就医,医疗费用实时结算。
2.参保人员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,也可持就诊医院加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处
方外购专用单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。但外购药费用不能实时结算,
只能到医保手工报销。
(外购药指医生开据处方但本医院没有,同意外购的药品)
3、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,也可在就近的非本人定点医疗机
构就诊。但须就诊医院开具急诊诊断证明(盖急诊章),费用发票加盖急诊章。急诊费用
不能实时结算,只能到医保手工报销。
十七、社保个人信息变更、定点医疗机构变更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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